第一章规则
第一条为了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保障公众健康,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并结合本市实际情况。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农产品生产、加工、经营和监督管理。
第四条农业行政部门负责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设立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初级农产品种植、养殖的技术服务和质量安全监督管理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农产品流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和不合格农产品的处理。
商业管理部门负责畜禽屠宰活动的监督管理。
质量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实施工业产品市场准入中农产品加工环节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食品、饮料消费过程中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农产品生产基地环境安全的监督管理。
财政管理部门负责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的经费保障。
第五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宣传,提高公众农产品质量安全意识,引导农产品生产经营者加强质量安全管理。安全管理,确保农产品质量安全。
第六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纳入财政预算,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体系。检测中心(站),并保证人员配备和周转经费。
第七条任何组织和个人有权检举违反本办法的行为。被举报部门应当为举报人保密。举报情况属实的,受理举报的部门对举报人给予奖励。
第二章生产管理
第八条市、县人民政府应当结合本地实际,开展农产品生产基地规模化、标准化建设,转变农产品生产方式,改善农产品生产条件。各类专业合作组织应当发挥行业自律作用,协助政府部门对农产品生产经营活动进行管理。
第九条农业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农产品生产的领导,制定生产技术要求和操作规程,保证农产品质量安全,定期对农药、兽药、饲料等农业投入品进行检验。可能危害农产品质量安全的饲料添加剂、肥料。抽查。
公布抽查结果。
第十条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本地区农产品生产基地的质量安全管理。根据农产品品种特点、区域自然环境和土壤肥力条件,会同环保部门定期监测和评价本地区产区农业环境条件,并按照国家相关规定,
提出禁止使用的区域和品种,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并在禁止使用的区域设立标志,标明禁止使用的农产品的名称、地点、范围、面积和品种;禁止在地区生产超过环境监测标准的农产品。
第十一条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农产品生产基地周边工业企业排污行为的监管。禁止企业向农产品生产基地排放重金属、硝酸盐、油类、酸、碱、有毒废液、放射性废水和未经处理的含有病原体的污水等有害有毒物质。
或倾倒或填埋危险废物和生活垃圾。
第十二条农产品生产基地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科学、合理使用农业投入品。鼓励使用有机肥、微生物肥料、生物农药、可降解农膜等生产资料。建立农产品生产记录档案,
详细记录农药、化肥、兽药、饲料、饲料添加剂等农业投入品的使用情况以及防疫检疫情况,确保产品可追溯。
农产品生产基地应当建立农产品质量检验检测制度,对其生产的农产品进行自检或者委托有资质的机构进行检验。检验不合格的农产品不得在市场上销售;生产基地对其生产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直接负责。
第十三条农产品生产过程中,禁止下列行为:
(1)使用甲胺磷、甲基对硫磷、对硫磷、久效磷、亚磷酰胺、六六六、滴滴涕、毒杀芬、二溴氯丙烷、二嘧啶、二溴乙烷、乙醚、艾氏剂、狄氏剂、汞制剂、砷、铅、双氯芬酸、氟乙酰胺、氟化氢、美沙星, 氟乙酸钠,
国家禁用的剧毒、高残留农药及其混合物、制剂,如美沙辛等。
(2)盐酸克伦特罗、莱克多巴胺、沙丁胺醇、硫酸沙丁胺醇、盐酸多巴胺、西马特罗、硫酸特布他林、苯乙醇胺、班布特罗、盐酸齐帕特罗、盐酸氯普林、马布特罗、西布特罗、溴布特罗、酒石酸阿福特罗、富马酸福莫特罗等“克伦特罗”的用途产品还有“三聚氰胺”等有害化合物被国家禁止作为兽药和饲料添加剂。
(3)使用氯霉素等禁用抗生素和有害激素。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行为。
第十四条农产品生产者应当严格按照生产技术规范组织生产,适时收获、适时屠宰、适时采集,保证农产品质量安全。
蔬菜、水果等农产品的采收应当符合国家和省有关安全间隔的规定;屠宰、捕捞畜、禽、水产品等农产品,应当符合国家和省有关停药期的规定。
第十五条鼓励农产品生产者按照有关规定申请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等农产品质量安全认证。
第十六条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加强本地区农产品生产基地质量安全监管,实行农产品原产地出口制度。
第三章加工管理
第十七条农产品加工企业应当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跟踪制度。采购的农产品和原材料必须按照规定取得检验合格证明,并保存原材料和半成品的检验记录。
第十八条农产品加工、流通企业、销售者清洗、分拣、加工、保鲜、包装、贮存等,必须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要求。禁止下列行为:
(1)使用甲醛和甲醛合次硫酸氢钠;
(二)敌敌畏用于农产品腌制过程中;
(三)违法使用颜料的;
(四)违法使用防腐剂、防腐剂等食品添加剂的。
(五)使用硫磺等有毒有害物质的;
(六)其他违法行为;
第十九条经初加工和包装的农产品必须使用符合卫生标准的包装材料和容器,产品包装上必须贴有标签。标签应当用中文标明产品标准代号、产品名称、净含量、生产基地、加工单位名称和地址、生产日期、保质期等。
第二十条畜禽及其产品经定点屠宰、集中检疫合格后,方可销售。畜禽养殖场、屠宰场和其他畜禽养殖场发现检疫不合格、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畜禽及其产品、染病畜禽及其产品、染病畜禽粪便家禽生产场所。
应及时向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报告,并在其指导下进行无害化处理。
第四章经营管理
第二十一条实行农产品市场准入制度。经营农产品必须经过检验、检测、检疫,符合国家、省、市质量安全标准。未经检验、检测、检疫或者检验、检测、检疫不合格的农产品不得经营。
持有经认证机构认证的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有效证书的,可凭认证证书免验进入市场。
农产品生产基地的产品,凭产地农业行政部门颁发的质量合格证,可以直接进入市场销售。
其他农产品必须经过批发市场、农贸市场、超市等检验检测,检测合格后才能在市场上销售。
对进入市场的上述各类农产品,市、县农产品质量检验检测机构将进行监督抽查。
第二十二条畜禽产品必须接受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的监督检查。须经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检疫合格,出具检疫证明,加盖检验封条,方可在市场上销售。
第二十三条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超市、配送中心、加工企业在农产品经营中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责任制度,与各级经营者签订农产品质量安全责任书;
(二)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配备专职质量安全管理人员和检测设备,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和工作程序;
(三)建立健全购销台账制度,如实记录农产品名称、产地、生产者、生产日期、保质期、购销日期、产品质量安全证书登记号等需提供证件和发票,并保存年份及以上;
(四)建立健全进货检验制度,对无质量合格证的农产品进行批量检验或者委托检验,定期向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检验报告,并公布检验结果;
(五)发现不合格农产品的,应当停止销售、转让,并向工商、农牧主管部门报告;农牧部门委托有资质的农产品检测机构进行检验并出具检验报告;工商部门应当根据检查报告依法进行挂架、销毁等处理,并在媒体上公布。
(六)运输、储存需要冷藏的农产品应当配备冷藏设施;
(七)定期对场地和设备进行消毒,保证经营场所的清洁卫生;
第二十四条新建各类农产品市场必须设立农产品检测机构,配备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基础设施。检测机构应当经农牧部门审核,并报商务等有关部门批准。
第二十五条农牧部门检验机构应当对进入市场的农产品进行抽查,也可以委托有资质的农产品检验机构对生产经营的农产品进行定期抽查,并公布抽查结果。定期检查、处理。农产品生产经营者对检测结果有异议的,
您可以自收到检测结果之日起3日内,向同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上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复检。
第五章监督检查
第二十六条农业、质检、商务、工商、食品药品等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生产经营者违法行为记录制度,记录并公布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否则,许可证将被吊销。
第二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产品,不得销售:
(一)含有农药、兽药或者国家禁止使用的其他化学物质的;
(二)农药、兽药等化学物质残留或者含有重金属等有毒有害物质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
(三)伪造、盗用、冒用有关认证证书、标志、检测证书的;
(四)含有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病原寄生虫、病原微生物或者生物毒素的;
(五)使用的防腐剂、防腐剂、添加剂等材料不符合国家相关强制性技术规范的;
(六)其他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
第二十八条农业行政部门制定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计划,对生产、市场销售的农产品进行监督抽查,具体行使下列职权:
(一)对农产品生产、初加工、包装、储存、运输、经营等活动进行现场检查;
(二)依法查处农产品质量安全违法行为,有权查封、扣押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
(三)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例行监测、监督抽查和日常监测;
(五)会同工商部门督促当事人对不符合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销毁,处理、销毁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六)会同有关部门调查农产品质量安全重大事故;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九条农产品质量安全日常监测和监督抽查,不得向被抽查人员收取检测费用;抽取的样品不得超过规定数量;上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抽查的农产品,下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不得重复抽查。
委托检验检测按照相关标准向委托人收取检测费用。
第三十条发生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应急控制措施,并及时向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赶赴现场调查处理,并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
第三十一条充分发挥农产品检测机构的职能,采用国家认可的快速检测方法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有关部门应当认可检测结果。如有争议,应当委托同级或者上级有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复检。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违反第十一条规定,向农产品生产基地排放有毒有害废物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处罚。
第三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未按照规定建立质量记录档案或者伪造质量记录档案的,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逾期不改正的,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美好的。
第三十四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未设立质量检验机构开展自检工作的。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千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五条违反本法第十四条规定,采收、销售未达到农药安全间隔期的农产品,或者屠宰、捕捞、销售在农药休药期内的禽类、水产品的,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业。部门。采取措施处理受污染的农产品,没收违法所得,
可以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六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七条规定的,由工商、农业、畜牧等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立即停止销售,收回已销售的农产品;对非法销售农产品进行处罚。予以无害化处理或者监督销毁,没收违法所得。
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七条违反本法第二十条规定,未对死亡或者染病的禽畜及其产品、排泄物等进行检查的。
对于食欲,如确认无疾病或寄生虫病,应禁食23天,仅给予水和胃药。到了再吃饭的时候,猪们已经饿了,吃得非常香。从此,猪只严格定时饲喂,每次只喂80%饱,使猪始终保持旺盛的食欲。
2、营养治疗
1、对于肥瘦差、食量大、腹大的僵猪,应给予湿拌,以增加日粮中的干物质和营养成分。同时饮食要适当搭配,使饮食全面、营养,僵硬即可消除。
2、对于身体健康、能吃的僵猪,只需在饲料中添加饼饲料(每头每天100-150克)或鱼粉(每头每天50-100克)等蛋白质含量高的饲料即可。饮食,猪病很快就会痊愈。你可以摆脱僵硬。
3、因贫血、营养不良、体质虚弱、脂肪状况差、皮毛粗糙、面色苍白、自幼体质虚弱而出现乳汁僵硬、饲料僵硬或药物损坏、冻僵的猪,可注射当归注射液每天肌肉注射。每天一管或肌苷+维生素B12各一管,连续5天,或肌肉注射1ml fulex血。
并给它们喂易消化、营养丰富的软饲料,添加微量元素,采用少食多餐的喂养方法,以摆脱僵硬。
3. 医疗
1、对患哮喘、慢性肠炎的僵猪,饲喂土霉素防治,每头每天40毫克,或肌肉注射卡那霉素,直至痊愈。
2、患蛔虫病、肺虫病的僵猪,可按0.1克/公斤体重饲喂敌百虫,每日1次,连用4天,轻度中毒者可注射阿托品1剂解毒。敌百虫可以驱除蛔虫,大剂量对肺虫也有效。它还可以刺激交感神经系统。
促进胃肠平滑肌收缩,调节胃肠功能,增强僵猪食欲。
3、对患有顽固性疥疮或猪虱的僵猪,按0.14克/公斤体重的比例饲喂阿福丁,一周后再次饲喂,效果明显。另外,猪舍和设备需要用敌百虫溶液喷洒,彻底消灭疥螨和猪虱,防止今后复发。
4.健胃疗法
1、对于已驱虫多次但生长缓慢、皮毛厚、大便干硬、精神好但食量少的猪,可在全价饲料每餐中添加麦麸或健胃药直至大便稀稀。开始时以稀饲料或青绿多汁饲料为主;增加胃肠容量;直到猪的粪便变得正常,
当你食欲旺盛时,可以用湿拌代替。
2、已驱虫但生长缓慢、皮毛粗糙、大便时干时稀、精神好但食量少的猪,可喂复合人工盐。其成分为:70%人工盐、20%焦三鲜。 (炒山楂30%、炒麦芽40%、炒神歌30%)、鱼粉10%、
健胃用量为510克/头,泻下用量为3050克,口服一次。此法通过健胃、止泻、增强营养来缓解猪的僵硬。
5.中药疗法
各类僵猪都是由于代谢功能低下、营养摄入不足造成的。健脾胃、补血的中药可以缓解僵硬。将山药、黄芪、当归、川芎、关中、枳壳、厚朴等粉碎过筛,混合均匀,连用7天,半个月后继续使用5天。
可以明显提高体重增加的速度。
六、预防猪僵直的方法
在生产实践中,消灭僵猪,应避免公猪和母猪近亲交配和过早使用,加强母猪特别是妊娠母猪的饲养管理,预防产前、产后疾病,防止因公猪和母猪的繁殖而导致僵猪的发生。先天因素。发生。其次,根据仔猪不同阶段的生长特点,
提供正确的饲养管理和护理,做好初生仔猪的防冻保温、补铁、一岁仔猪和哺乳仔猪的“抓三食、过三关”和“三个过渡”。 “对于断奶仔猪。三是保持猪舍清洁,防寒防暑,定期驱虫,保证猪只健康生长。
坚持自繁自养生产经营和科学饲养管理,做好预防和消灭疾病工作,提高仔猪成活率、生长率和饲料利用率,防止僵猪出现。
吃药就可以了。
市场上的低毒驱虫药的商品名有阿维菌素、阿力加、阿福丁、克虫星等,其特点是杀虫谱广,对大多数线虫、体外寄生虫和其他节肢动物有效。均具有较强的驱避作用(虫卵无效),用于孕羊驱虫高效、低毒、安全。
养牛的农户可在春秋两季进行两次驱虫,育肥牛应在育肥初期进行驱虫。目前驱虫药种类较多,如左旋咪唑、敌百虫等,但其抗虫谱窄,效果不理想。
Afudin(杀虫剂)是驱虫的首选药物。该药是近年来开发生产的广谱、高效、低毒、新型抗寄生虫兽药。可同时消灭畜禽体内的线虫和体外的螨、蜱、虱、蛆等寄生虫。
Affordin说明书功能及使用:
1、对畜(猪、牛、羊)、家禽的线虫、螨、虱、跳蚤、蜱、蝇蛆等体内外寄生虫有较强的驱避作用。
2、一次涂抹可同时杀死体内外多种寄生虫。
3、猪、牛、羊、兔服药后体重增加,皮毛有光泽。
4、本品疗效稳定,使用安全,可用于妊娠动物。据说牧羊犬不能用,但其他狗可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