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和法制保障是中医药事业发展的重要条件

来源: 久久
发布时间:2023-12-28 00:26:09

目前,四川省中医药人员近10万人,县级以上中医机构207个,其中2万张床位以上的中医医疗机构176个,达到二级以上医院标准的中医医院114个。年就诊人数达1382万(次)。

已建成2个国家中医专病医学中心,5个国家重点专科在建。已建成省级中医重点专科33个,在建省级重点专科24个。建成了9个全国先进县、31个省级先进县和407个先进村镇。

2100万农民受益。共研制出65种新药,这些新药转让后取得了巨大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全省中药年产值超过50亿元。

四川中医药的发展表明,政策和法律保障是中医药健康快速发展的重要条件。

第一,保持连续性是中医法制建设的必由之路。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条例》颁布后,四川省于2004年2月24日以178号令正式颁布《四川省中医药管理办法》。

一些重要的“瓶颈”如“中医医疗机构要坚持以中医为主体的办学方向;改变地方人民政府举办的非营利性中医医疗机构的服务性质,

应事先征得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的同意;逐步建立健全县、乡、村三级农村中医药服务网络,加强县级中医医疗机构、乡(镇)卫生院、村卫生站中医药业务建设,并以规章形式固化。

并准备《行政许可法》调整行业行政许可内容。

二、加强推进中医药法制建设是基础性工作。

加强领导层面的宣传和沟通,提高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对中医药工作重要性的认识,从而得到有力的支持,是推进中医药法制建设的重要途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条例》颁布后,

张雪中书记、张中伟省长、刘鹏副书记、柯尊平副省长、刘小锋副省长等省委、省政府领导高度重视中医药健康快速发展,多次到中医药单位现场工作,并在相关文件上作出批示,解决了许多实际问题。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采取切实有效措施,解决地方中医药工作存在的问题和困难,为中医药事业发展提供保障,将中医药事业纳入地方社会经济发展规划,取得了实质性进展。

第三,加强执行力是中医药法制建设的必然要求。

四川省加大了中医药执法和执法监管力度。一是加强了中医药管理体制建设;二是加强中医药执法队伍建设。在省政府法制办的统一安排下,

对省级中医药执法人员和执法监督员进行了两次专业素质培训。取得省政府颁发的《执法证》、《执法监督证》后,中医药执法人员、执法监督员持证上岗;三是实行部门联合执法。

省卫生厅和省中医药管理局联合执法的形式,增加了执法的统一性和力度,也节约了执法成本。厅局相关部门加强工作协调,对医疗机构、从业人员、采供血、医疗服务市场、医疗广告等进行了清理整顿。

授权省卫生执法总队统一执法,对省卫生厅和中医药行政管理部门进行工作指导和监督管理。深入开展打击非法行医和整顿医疗服务市场秩序专项治理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和单位重点打击无证行医行为。

加强对皮肤病、性病、医疗美容、坐诊医生的监管。进一步规范了医疗广告的审批程序和广告内容。组织开展中医医疗机构一次性输液(注射)器械医疗用品、药品和医疗服务价格专项检查,

维护了合法中医医疗机构的正常工作,保障了广大群众的医疗安全;第四,加强中医药行政执法的过程监督和最终监督。成立“四川省中医药行政执法责任制领导小组”和“四川省中医药行政复议委员会”。

制定了《四川省中医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意见》等10个中医药行政执法规范性文件。确定“一把手”负总责,分管领导直接抓,明确局主要领导负责中医药行政执法,责任层层落实。

明确执法任务、执法范围、执法权限、执法程序和法律责任,建立执法监督制约机制,使中医药行政执法得到组织上的落实和保障。

四、扩大认识是中医药法制建设的重要举措。

中医药政策法规的宣传工作是贯彻落实的重要基础。为了让社会广泛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条例》,

四川省中医药管理局、成都市中医药管理局、sctv联合举办主题为《杏林春晖》的“四川省宣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条例》文艺晚会”。在社会上引起了巨大反响。

此外,各地还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各种新闻媒体,通过黑板报、广告牌、悬挂横幅、街头宣传咨询、发放宣传资料、召开座谈会等方式,在行业内外广泛宣传中医药政策法规和中医药知识。

使全社会知晓中医药政策法规的主要内容,为中医药发展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得到社会各界对中医药工作更加广泛有力的支持。

五、树立权威是中医药法制建设的必要条件。

四川省各级中医药管理部门切实加强中医药行政执法责任制和监督,着力规范中医药行政执法行为,明确中医药执法责任,努力做到制度化、规范化。主要做法是实行“五定”。某些执法主体,

包括受委托的执法单位;第二,确定执法内容;三个执法员额;4.确定执法责任人;内部执法、执法监督和奖励机制。二是做到“五个坚持”。坚持执法公正,不徇私情;坚持执法精准,不随意执法;坚持执法的时效性、

不要拖延;坚持廉洁执法,不贪赃枉法;坚持执法坚定,不畏强权。三是正确处理中医药行政执法权限交叉的问题。坚持行政职权法定原则。立法和制定规章或规范性文件必须维护法制统一。

坚决克服行政执法中的利益驱动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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