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认定纠纷中医方的过错

来源: 药材童子
发布时间:2023-12-27 22:18:53

近年来,在人民法院受理的民事案件中,医疗纠纷占据了很大比重,并有逐年上升的趋势。在我看来,审判实践中处理医疗纠纷的关键是如何正确认定医生的过错。为了吸引玉石,

本文拟对医疗纠纷中中医的过错认定进行探讨。

在笔者看来,医生的过错应当以其是否尽到了正常情况下的客观注意义务来判断。从充分保护的利益和医疗技术的发展出发,医生应尽的注意义务应该是民法上善良管理人应尽的注意义务。具体来说,

医生在从事诊断、治疗和护理时,应有合理的注意和适当的技术。所谓“合理的注意和适当的技术”是以“医疗水平”来判断的,即医生在医疗过程中,

他们的知识、注意力、技术、态度都要达到同等情况下一般医学专业水准的医生应有的标准。

在审判实践中,法官可以将“医学标准”作为判断标准,结合以下原则认定医生的过错:

1、“医学判断”规则。

所谓“医学判断”规则,是指只要医学专业人员按照专业标准的要求作出决定,就不应该仅仅因为他们后来认识到自己的决定是错误的而被追究责任。如果医生在治疗病人时已经尽了最大努力达到了注意力、知识和技术标准的职业要求,

即使治疗结果不理想,甚至不幸,医生也没有过错,不应对后果负责。

2.“可敬的少数”法则。

医生在诊疗护理行为时,必须具备高度的专业知识和技术,医生可能持有不同意见。在这种场合,应该允许医生有一定程度的自由裁量权。我们知道,科学不同于公投,“真理往往掌握在少数人手里”。因此,

当医疗行为给患者带来伤害时,我们不能因为大多数人同意采取某种治疗措施就确定它是完全正确的,也不能因为采取的治疗方法得到少数人的认可就让少数人承担责任。只要医生采用的治疗方法不违反他们的专业标准,

你不能假设它有错。

3.“最佳判断”规则。

除了专业标准所要求的注意义务、知识和技术之外,医疗和护理行为也必须是最好的判断。换句话说,当医生的专业判断能力高于一般标准时,

当医生明知一般标准所要求的医疗方法具有不合理的危险性时,法院应当要求医生承担高于一般标准的注意义务。比如美国一些法院要求医生必须根据自己的能力做出“最佳判断”才能免责;日本民法理论中也有类似的要求。

它被称为“最好的注意义务”。“最佳判断”原则不同于医生的一般注意义务,因此法院在适用这一原则时应非常谨慎。

一般来说,只有当最佳判断所确定的治疗方法不会增加患者的风险或该治疗方法已被认为符合“值得尊重的少数”规则时,才应适用“最佳判断”规则。

4、“容许风险”规则,或“容许危险”规则。

这部法律认为,在包括医疗活动在内的一些特殊情况下,为了谋求社会进步,应当允许威胁法益的人类活动存在。医学的进步使治愈过去被认为无法治愈的疾病成为可能,给病人和他们的亲属带来了欢乐和希望,但是新药物的使用,

也会有副作用。医学的进步是通过千千的反复实验和反复失败取得的。因此,判断医生的过错,要考虑“可容许风险”规则的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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